上海国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 关于重大事项的第十二次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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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48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4日14:10:10 打印此页 关闭

致: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

感谢您投资由上海艾募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我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本基金通过投资于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昇翔”或“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最终投资于国内外知名艺人演唱会项目(简称“演唱会项目”)。本基金投资的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合伙企业型基金,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钜赋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钜赋”)

根据合伙企业管理人钜赋向本基金披露的情况,本基金投资期内,由于项目方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优歌”)和其实际控制人曾杰、法定代表人武婧(统称“还款义务方”被告)在演唱会承办过程中违反约定,未将部分演唱会回款划付至由钜赋与优歌的共管账户,使得本基金无法在基金存续期内获得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投资收益和向本基金投资人按期分配,并最终导致基金无法在约定的退出期内顺利退出。

关于我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还款义务方的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或“本案”),我司已收到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69145号《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一)。具体情况如下:

一、判决结果

法院通过案件事实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支持我司的诉讼请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优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我司剩余投资本金41,100,278.35元及投资款利息(以41,100,278.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9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曾杰与武婧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优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我司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二、判决生效

被告可以于《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简称“上诉期”)向法院或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被告未于上述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民事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之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保持一贯的勤勉尽责的态度,以保障全体投资人的利益为核心,严格履行基金管理人义务,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竭尽所能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上海艾募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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