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关于重大事项的第十四次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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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71 更新时间:2020年10月15日13:18:47 打印此页 关闭

致: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

感谢您投资由上海艾募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我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本基金通过投资于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昇翔”或“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最终投资于国内外知名艺人演唱会项目(简称“演唱会项目”)。本基金投资的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合伙企业型基金,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钜赋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钜赋”)

根据合伙企业管理人钜赋向本基金披露的情况,本基金投资期内,由于项目方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优歌”)和其实际控制人曾杰、法定代表人武婧(统称“还款义务方”被告)在演唱会承办过程中违反约定,未将部分演唱会回款划付至由钜赋与优歌的共管账户,使得本基金无法在基金存续期内获得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投资收益和向本基金投资人按期分配,并最终导致基金无法在约定的退出期内顺利退出。

鉴于上述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就此重大事项向您报告如下:

关于我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还款义务方的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或“本案”),目前主要进展如下:

  1. 公告送达

    由于被告曾杰尚未与法院取得联系,且法院仍无被告曾杰的有效送达地址,法院将继续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对其进行送达(2019)沪0115民初6914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送达公告已于2020年811日刊登于“人民法院公告网”人民法院报等平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送达公告期于10月10日期满,一审判决书视为送达。

  2. 上诉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0日视为送达,于10月11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判决书将于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保持一贯的勤勉尽责的态度,以保障全体投资人的利益为核心,严格履行基金管理人义务,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竭尽所能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上海艾募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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