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第十六次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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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35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07日15:41:41 打印此页 关闭

致: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

感谢您投资由上海艾募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我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本基金通过投资于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昇翔”或“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最终投资于国内外知名艺人演唱会项目(简称“演唱会项目”)。本基金投资的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合伙企业型基金,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钜赋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钜赋”)

根据合伙企业管理人钜赋向本基金披露的情况,本基金投资期内,由于项目方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优歌”)和其实际控制人曾杰、法定代表人武婧(统称“还款义务方”、“被告”)在演唱会承办过程中违反约定,未将部分演唱会回款划付至由钜赋与优歌的共管账户,使得本基金无法在基金存续期内获得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投资收益和向本基金投资人按期分配,并最终导致基金无法在约定的退出期内顺利退出。

鉴于上述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就此重大事项向您报告如下:

关于我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还款义务方的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或“本案”),目前主要进展如下:

  1. 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法院的通知,本案一审判决书已生效。我司于一审判决书规定的被告履行期限届满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沪0115执28016号。根据我司申请,2020年11月27日法院已对被告曾杰、武婧和优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告其他已查封、冻结财产将由执行法官按相应的流程进行强制执行。

  2. 民事裁定书

    我司于11月9号收到法院出具的关于一审判决更正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将原判决书第九页中“案件受理费264,5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9,527元,由被告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婧、曾杰共同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64,5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60元,共计270,287元,由被告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婧,曾杰共同负担。”

本基金管理人将保持一贯的勤勉尽责的态度,以保障全体投资人的利益为核心,严格履行基金管理人义务,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竭尽所能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上海艾募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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