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 关于重大事项的第七次临时报告

分享到:
点击次数:528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4日17:49:02 打印此页 关闭

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

关于重大事项的第七次临时报告

 

致: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

感谢您投资由上海艾募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我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本基金通过投资于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昇翔”或“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最终投资于国内外知名艺人演唱会项目(简称“演唱会项目”)。本基金投资的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合伙企业型基金,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钜赋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钜赋”)

根据合伙企业管理人钜赋向本基金披露的情况,本基金投资期内,由于项目方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优歌”)和其实际控制人曾杰、法定代表人武婧(统称“还款义务方”)在演唱会承办过程中违反约定,未将部分演唱会回款划付至由钜赋与优歌的共管账户,使得本基金无法在基金存续期内获得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投资收益和向本基金投资人按期分配,并最终导致基金无法在约定的退出期内顺利退出。

鉴于上述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就此重大事项向您报告如下:

关于我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还款义务方的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我司于2020年3月3日收到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69145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被告优歌、武婧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被告不服上述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下简称“上诉期”)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未在前述期间提起上诉的,则裁定书于上诉期届满后生效。届时,法院将重新安排案件开庭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将保持一贯的勤勉尽责的态度,以保障全体投资人的利益为核心,严格履行基金管理人义务,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竭尽所能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上海艾募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4日

 

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关于重大事项的第七次临时报告.pdf

管辖异议裁定书-一审-20200303.pdf

上一条: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 关于重大事项的第八次临时报告 下一条: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 关于重大事项的第六次临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