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 关于重大事项的第六次临时报告

分享到:
点击次数:483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2日14:44:42 打印此页 关闭

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

关于重大事项的第六次临时报告

 

致: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

感谢您投资由上海艾募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我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本基金通过投资于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昇翔”或“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最终投资于国内外知名艺人演唱会项目(简称“演唱会项目”)。本基金投资的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合伙企业型基金,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钜赋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钜赋)。

根据合伙企业管理人钜赋向本基金披露的情况,本基金投资期内,由于项目方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优歌”)和其实际控制人曾杰、法定代表人武婧(统称“还款义务方”)在演唱会承办过程中违反约定,未将部分演唱会回款划付至由钜赋与优歌的共管账户,使得本基金无法在基金存续期内获得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投资收益和向本基金投资人按期分配,并最终导致基金无法在约定的退出期内顺利退出。

鉴于上述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就此重大事项向您报告如下:

一、     公告送达及管辖权异议

我司于2019125日发布的《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重大事项的第四次临时报告》中向各投资者披露:

1.  20191110日,法院已启动对我司诉还款义务方的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中被告曾杰的公告送达程序,公告期为60日。被告曾杰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2.  20191126日,我司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通知,案件中两名被告优歌与武婧提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现公告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已届满。截至202026日,法院暂未收到案件的被告曾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将尽快就被告优歌与武婧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

二、     开庭

202026日,我司收到法院书记员电话通知:由于案件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定于2020213日的开庭取消,新的开庭时间将在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另行确定和通知。

 

本基金管理人将保持一贯的勤勉尽责的态度,以保障全体投资人的利益为核心,严格履行基金管理人义务,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竭尽所能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上海艾募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212

 

 

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重大事项的第六次临时报告.pdf


上一条: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 关于重大事项的第七次临时报告 下一条: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 关于重大事项的第五次临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