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2021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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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14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13日21:48:30 打印此页 关闭

 

 

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

 

2021年半年度报告

 

2021年01月01-2021年6月30日)

  

上海艾募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109月


致投资者

尊敬的投资者:

本报告由“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上海艾募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编制。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委托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此份报告描述了本基金截至20216月30日的投资运营情况。

 


一、基金信息

1、基金产品概况

1.1基金基本信息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信息

基金名称

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编码

SCB890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注册地

上海

基金成立日期

2018年03月01日

投资者数量

33人

分配方式

即退即分

管理费与业绩报酬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实收资本总额的 0.3 %年费率(包含增值税)计提,基金仅收取第一年的管理费用,之后不再收取;本基金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

其他费用

认购费:1%,价外收取

资金用途

用于认购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

1.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类别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上海艾募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码

P1006628

N/A

成立时间

2013-06-18

1987-12-22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514号1幢2322室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张嵩

谢永林

 

2、基金运营情况

2.1资金运用及项目进展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认购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

2.2基金运营情况

基金总份额

45,500,000.00元人民币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本基金向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缴资金45,299,361.72元人民币,在扣除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层面费用后,剩余43,597,532.00元人民币,全部已用于投资演唱会项目。

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向的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运营管理的演唱会已完成7场,具体运营情况请见下文“5、基金所投资的下层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及演唱会项目运作情况”

基金的费用情况

管理费:募集规模的0.3%,一次性收取。

托管费+募集监督费:按实收资本总额的0.02%的年费率(包含增值税)计提。(托管费收入不足6万/年的按6万/年收取,项目成立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

其他基金运营费用

2.3持有项目运营情况表

投资项目基本信息表

项目名称

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备案号

SCK960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钜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赋”)

资金用途

投资于国内外知名艺人演唱会

费用情况

管理费:2.4%/年,一次性收取1.5年。

托管费+募集监督费:第一年托管费按照70,750元/年收取,若项目成立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第二年开始托管费按照25,000元/半年收取,不足半年按半年收取。

其他基金运营费用

3、基金结构

图片1.png 

4、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暂无投资者变动的情况。

5、基金所投资的下层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及演唱会项目运作情况

5.1下层合伙企业的简介

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有限合伙”)成立于2018年01月03日,由钜赋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起,上海津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强”和杭州品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煊作为普通合伙人、上海艾募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艾募杰”“本基金管理人”)和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歌”“项目方”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

本有限合伙主要投资于国内外知名艺人演唱会。资金将专项用于支付承办艺人演唱会项目涉及的相关表演费、代理费、合作费、租赁费等杂费或用于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用途。闲置资金可用于现金管理,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投资产品。

二、基金概况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昇翔”或“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最终投资于国内外知名艺人演唱会项目(简称“演唱会项目”)。

本基金投资的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合伙企业型基金,共有5名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共有3名,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钜赋、普通合伙人津强、普通合伙人品煊”;有限合伙人共有2名,分别为本基金和有限合伙人优歌。

根据合伙企业、钜赋优歌签署的《投资演唱会项目之运营协议》(简称“运营协议”)的约定,合伙企业与钜赋共同委托优歌具体负责演唱会的承办工作,并约定演唱会项目全部收益应进入共管账户,该账户银行U盾由钜赋、优歌共管。根据合伙企业各方针对单场演唱会分别签署的《投资营运项目单场演唱会协议书》的约定,合伙企业拥有对投资的演唱会项目对应投资金额的100%收益权、分配权及转让权。演唱会合伙企业所有的100%回款转入合伙企业托管账户,并按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的约定分配收益。协议约定开设的共管账户为演唱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门票收入等的唯一指定回款账户。优歌需与相关合作票务公司签订协议,且协议中的唯一回款账户为协议约定的共管账户。

根据钜赋向本基金披露的情况,本基金投资期内,由于项目方优歌和其实际控制人曾杰、法定代表人武婧(统称“还款义务方”)在演唱会承办过程中违反上述约定,未将部分演唱会回款划付至由钜赋与优歌的共管账户,并最终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投资收益和向本基金投资人按期分配。

 


三、项目运营情况

1、演唱会项目承办情况

合伙企业投资运作期限内,优歌作为承办方总共承办了8场演唱会,包括:(1)张学友武汉站、(2)张学友安庆站、(3)潘玮柏成都站、(4)莫文蔚南宁站、(5)莫文蔚长沙站、(6)莫文蔚苏州站、(7)张杰杭州站、(8)陈伟霆北京站。

据钜赋披露,除最后一场陈伟霆北京站取消以外,其余七场全部顺利举办完成。关于陈伟霆北京站取消的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已经于20191月11日通过临时报告的形式向投资人披露。

2、本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本基金成立以来,合伙企业向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共计5次,本基金向投资人进行收益分配共计3次,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8月31日,本基金收到合伙企业分配的潘玮柏成都站项目回款5,442,677.6元。2018年9月13日,本基金向投资人发布《“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第一次分配公告》并于2018年9月17日向投资人按份额比例分配5,442,677.6元人民币。

2)2019年2月27日,本基金收到合伙企业分配的部分张学友武汉站项目回款2,000,000元。2019年2月28日,本基金向投资人发布《“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第二次分配公告》并于201931日向投资人按份额比例分配2,000,000元人民币。

3)2019年4月3日,本基金收到合伙企业分配的部分张学友武汉站项目回款40,000元人民币,尚未对投资人进行分配。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章第(一)条,该笔回款用于支付基金承担的托管费用。

4)2019年7月30日,本基金收到合伙企业分配的部分张学友武汉站项目回款1,000,000元人民币,尚未对投资人进行分配。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章第(一)条第6项,该笔回款将用于为向项目方追偿债务,实现投资人利益最大化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5)2019年9月11日,本基金收到杭州昇翔分配的演唱会项目回款共计人民币500,000.002019年9月24日,本基金向投资人发布《“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第三次分配公告》并于20199月25日向投资人按份额比例分配500,000元人民币。

6)2020年12月21日本基金收到案件诉讼费退款共计269,527元(大写:贰拾陆万玖仟伍佰贰拾柒)。2021年1月26日本基金按照中期收益分配的方式向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详情请见《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第四次分配公告》。

7)2021年3月2日,本基金收到法院划转的案件执行款,即优歌银行账户冻结款92,1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贰仟壹佰元)。

8)20214月12日,本基金收到上层基金划付的包括合伙企业诉讼费退款在内的分配款55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伍)。

9)20214月1516日,本基金按照中期收益分配的方式向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共计人民币587,5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柒仟伍佰元),详情请见《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第次分配公告》。

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除上述收益外,合伙企业尚未向本基金划付其他投资收益。

四、投后风险应对与处置措施

2018年年底,本基金管理人注意到,项目方优歌存在单场演唱会结算和回款进度较慢的问题,可能存在违约风险。作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本基金管理人积极行使了本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求钜赋及时跟进项目方的回款进度和情况。根据钜赋的反馈,由于演唱会项目比较特殊,后期的决算存在一定的账期,基金运营情况正常。

2019年第一季度,本基金管理人与钜赋多次沟通,催促其与优歌沟通和督促回款。钜赋向本基金管理人口头告知,其在多次与项目方实际控制人曾杰的沟通谈判中,了解到在项目方已完成演唱会项目并取得项目收益后,但并未按照运营协议的约定将相关款项打入约定的共管账户,存在违约行为。但是,在钜赋与项目方持续沟通期间,优歌实控人曾杰表达了较强烈的还款意愿并证明了其具有后续还款能力,优歌也向合伙企业与下层基金管理人出具了《演唱会项目回款安排承诺函》,承诺函中优歌就演唱会项目履约情况予以说明,并就其未回款演唱会的回款安排、决算表的提供和违约责任等予以了承诺。

2019年第二季度,由于优歌并未履行《演唱会项目回款安排承诺函》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意识到基金存在不能及时兑付、清算的风险。一方面,本基金管理人直接与曾杰沟通,催促其尽快还款,并敦促钜赋向项目方再次发送提示函;另一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开始咨询其他有承办演唱会经验的公司,侧面了解行业回款情况,并着手向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寻求相关法律支持。2019年4月,优歌向昇翔和钜赋出具了第二封《关于演唱会项目结算之承诺函》并列明具体的还款计划,承诺在5、6月份陆续回款。但是,优歌在6月底依旧未能履约。

面对上述风险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已于7月份决定采取法律措施,与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简称“律所”或“律师方”)签订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将相关材料与律所进行对接梳理。同时,公司、律师团队及钜赋一同与曾杰又进行了多次的线上、线下的谈判,严厉要求其及时还款并增加担保措施。

1、诉讼进展

2019年8月5日,本基金已委托律师方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对项目方优歌、曾杰、武婧(简称“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简称“案件”),法院当日受理了该案。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审理进行排期,并初定于10月10日进行开庭。详细信息请见《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关于重大事项的第二次临时报告》。期间,基金管理人和代理律师一直持续就案件的最新进展与法院进行沟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起诉后,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向被告进行邮寄送达。201910月8日,我方收到法院通知,由于向被告邮寄送达过程中存在拒绝签收、地址失联、文书退回等情况,法院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因此法院确认原定于10月10日的开庭延期。

经沟通,法院在二次邮寄送达失败后于201910月21日已启动公告送达程序,并于2019年11月10日刊登于“人民法院公告网”进行公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201911月26日,本基金管理人接到法院通知:案件的被告方武婧、优歌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本基金管理人授权律师根据法院的安排,于11月28日前往浦东法院针对此事宜做相关笔录。

2019年12月9日,昇翔于向本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大事项公告第三次临时公告》,昇翔诉被告合同纠纷案件于2019年12月5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关于开庭审理情况,昇翔做出“被告并未提出管辖异议,法官直接开庭审理”“被告就应还款金额、违约金、武婧的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的承担提出了抗辩”等情况进行说明。详细信息请见《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关于重大事项的第五次临时报告》。

2020年2月6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法院书记员电话通知:由于案件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定于2020年2月13日的开庭取消。

2020年3月3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69145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被告优歌、武婧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且因被告优歌、武婧未在法定上诉期内就此提起上诉,裁定书已生效。

由于被告曾杰尚未与法院取得联系,且法院仍无被告曾杰的有效送达地址,法院将继续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对其进行送达传票等开庭文件。送达公告于2020年4月23日刊登于“人民法院公告网”。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网址:https://rmfygg.court.gov.cn/web/rmfyportal/noticedetail?paramStr=0042002950701866)

2020年4月10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法院寄送的案件传票,得知开庭时间为2020年07月02日下午13时45分,开庭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 本部第十七法庭。

本案于2020年7月2日下午13点45分在法院第十七法庭首次开庭。本基金管理人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优歌、武婧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与开庭。被告曾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基金管理人20208月初收到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6914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本基金管理人20208月14号出具的《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关于重大事项的第十四次临时报告》)

1. 判决结果

法院通过案件事实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支持本基金管理人的诉讼请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优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本基金管理人剩余投资本金41,100,278.35元及投资款利息(以41,100,278.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9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曾杰与武婧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优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本基金管理人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2. 判决生效

被告可以于《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简称“上诉期”)向法院或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被告未于上述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民事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之日生效。

3. 公告送达

由于被告曾杰尚未与法院取得联系,且法院仍无被告曾杰的有效送达地址,法院将继续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对其进行送达(2019)沪0115民初6914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送达公告已于2020年8月11日刊登于“人民法院公告网”、“人民法院报”等平台。(公告网址:https://rmfygg.court.gov.cn/web/rmfyportal/noticedetail?paramStr=0080504030705953)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送达公告期于202010月11日期满,一审判决书视为送达。

4. 上诉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1日视为送达,于10月12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判决书将于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判决书由法院于20208月11日向曾杰发布公告,2020年10月10日视为送达。因此,曾杰的上诉期自20201011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届满。截至上诉期满之日,法院未收到曾杰的上诉状。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法院通知,本案一审判决书2020年10月25日生效。

5. 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法院的通知,本案一审判决书已生效。本基金管理人于一审判决书规定的被告履行期限届满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沪0115执28016号。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申请,2020年11月27日法院已对被告曾杰、武婧和优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告其他已查封、冻结财产将由执行法官按相应的流程进行强制执行。

6. 民事裁定书更正

本基金管理人202011月9号收到法院出具的关于一审判决更正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将原判决书第九页中“案件受理费264,5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9,527元,由被告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婧、曾杰共同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64,5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60元,共计270,287元,由被告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婧,曾杰共同负担。”

7. 诉讼费退款

根据法院的“胜诉退款”政策,本基金管理人2020年11月向法院递交了《当事人“胜诉退款”银行账号确认书》,并于2020年12月21日收到案件诉讼费退款共计269,527元(大写:贰拾陆万玖仟伍佰贰拾柒)。

 

2、基金运营

2019年8月23日,本基金管理人于官方网站http://www.aimujiechina.com/news.htm发布《关于召开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简称“公告”),由于本基金到期日为2019年8月31日,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就本演唱会基金延期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简称“会议”、“本会议”),对关于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期限和存续期限延长至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的提案进行投票。

根据公告,2019年9月18日上午10点至9月25日下午5点为议案表决期9月27日,公证人员与本基金管理人工作人员对表决结果进行了现场的计票统计。2019年11月4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因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公证书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及表决票的收集过程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所取得的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持有份额,未能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鉴于上述情况,又因本基金未能按预计时间收回投资款项且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续基金层面的处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或重新发起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详细信息请见《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关于重大事项的第三次临时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就是否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向各投资人征求意见,投资人通过短信、微信、邮箱等方式与本基金管理人工作人员进行了联系和表达意见。考虑到再次召集会议存在相关费用(如公证费用等),本基金管理人经慎重考虑各方意见,暂不再次召开会议。

五、重大事项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将保持一贯的勤勉尽责的态度,以保障全体投资人的利益为核心,严格履行基金管理人义务,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竭尽所能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勤责尽勉的维护基金财产安全,直至基金清算完毕。

 

免责声明

本报告部分所载信息/数据来源于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上海钜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本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引用的该部分信息/数据完全准确或未来不发生调整,且不构成对任何投资行为的邀约或建议,仅供参考。使用者不得将本报告作为任何投资决策的依据。

本报告仅发送给本基金的投资人,所包含的任何信息均属保密信息,未经本基金管理人事先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或引用。

 

 

                                         

 

基金管理人:上海艾募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19月

附件: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2021年半年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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