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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 关于重大事项的第五次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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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81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8日16:28:14 打印此页 关闭

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

关于重大事项的第五次临时报告

 

致: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

感谢您投资由上海艾募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我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本基金通过投资于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昇翔”或“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最终投资于国内外知名艺人演唱会项目(简称“演唱会项目”)。本基金投资的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合伙企业型基金,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钜赋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钜赋)。

根据合伙企业管理人钜赋向本基金披露的情况,本基金投资期内,由于项目方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优歌”)和其实际控制人曾杰、法定代表人武婧(统称“还款义务方”)在演唱会承办过程中违反约定,未将部分演唱会回款划付至由钜赋与优歌的共管账户,使得本基金无法在基金存续期内获得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投资收益和向本基金投资人按期分配,并最终导致基金无法在约定的退出期内顺利退出。

鉴于上述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就此重大事项向您报告如下:

根据下层基金昇翔于2019129日向我司出具的《杭州昇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大事项公告第三次临时公告》,昇翔诉优歌、武婧(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案件于2019125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关于开庭审理情况,昇翔做出以下说明:

1.   被告并未提出管辖异议,法官直接开庭审理,详细了解案情;

2.   被告就应还款金额、违约金、武婧的赔偿提出了抗辩,并主张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我司(代“本基金”投资人)与优歌、武婧、曾杰的案件判决金额内抵扣;

3.   被告就诉讼费、律师费的承担提出了抗辩;

4.   庭上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并现场组织原被告调解。被告同意调解,法官建议其庭后提出具体还款计划;

5.   若无具体还款计划,法官将在审理期限内进行判决。

根据我司近期与昇翔工作人员的沟通,了解到,被告仍未提供具体可行的还款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将保持一贯的勤勉尽责的态度,以保障全体投资人的利益为核心,严格履行基金管理人义务,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竭尽所能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上海艾募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17

艾募杰飞翔优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关于重大事项的第五次临时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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